国际教育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实施细则

2018年06月11日 09:00  点击:[ ]

国际教育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实施细则

第一章  

第一条  为加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建设,规范和完善学院重要问题议事规则和程序,提高决策的规范化、民主化、科学化水平,根据《河南科技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实施细则》的有关规定,特制定本实施细则。

第二条  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实现集体领导的基本形式。凡属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,都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,遵循“集体领导、民主集中、个别酝酿、会议决定”的要求,通过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、研究和决定。

第二章 议事范围

第三条  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,包括:

1.贯彻落实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的决议、决定,制定学院实施意见。

2.研究学院改革、发展中的重大事项,制定学院发展规划、改革方案、年度及学期工作计划、任期目标等。研究制定和修订学院内部管理制度。

3.研究学院内的岗位设置、科级干部聘任、师资队伍建设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、教职工考核与奖惩办法、选派进修人员以及教职工的教育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。

4.研究学院人才培养、招生就业、学生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。

5.研究国外资源引进、校内资源利用中的重要事项。

6.制定学院收入分配办法,决定学院年度经费预算方案。研究大额经费使用和支出、教学设备购置等问题,通报财务支出等情况。

7.研究学院教学、科研、实验、办公用房等重要资源的分配与使用办法。

8.通报分管工作情况;通报奖学金、省级及其以上评优评先评定情况,研究硕士研究生推免工作。

9.研究学院领导班子自身建设、思想政治工作及德育工作、党员队伍建设、学风建设、反腐倡廉建设、精神文明建设,以及维护安全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事项。

10.其它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。

第三章 确定议题

第四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一般由院长、书记或其他副职领导按照各自的分工提出。

第五条 会议议题经书记、院长协商沟通并形成共识的基础上提交会议研究。一般情况下,议题及有关材料应提前通知并送达会议成员。

第六条 对拟列入会议研究的议题,事前应经过必要的调查研究;重大决策事项,应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并听取学院相关部门的意见;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,必须以适当方式征求广大教职工意见。

第四章  会议组织

第七条  学院党政联席会议,一般每月召开一次;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。

第八条  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要充分沟通酝酿,交换意见,根据议题内容和分工,商定由院长或书记主持。

第九条 参加党政联席会议并具有表决权的成员包括:学院党委正副书记、学院正副院长。学院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,其他列席人员根据会议内容和议题需要由书记和院长商定。列席会议人员不具有表决权。

第十条  出席会议的成员超过应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时,会议方可召开。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,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。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,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,可在会前以书面形式提出。

第十一条  党政联席会议的通知、相关材料的准备、记录等会务工作,由学院办公室主任负责。应详实、准确做好会议记录,重要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,并经会议主持人审阅签字后存档备查,由专人负责保管。

第五章 议事规则

第十二条  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,实行一事一议,在充分发扬民主、集中大家意见的基础上,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议。

第十三条  先由提出议题的成员简要说明所议事项的建议方案或意见。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对议题的有关情况作补充说明。

第十四条  参加会议成员围绕中心议题,充分发表意见,表明态度,认真展开讨论。

第十五条  会议主持人可以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,根据大多数出席会议成员意见,做出结论;或经出席会议成员表决做出决定,以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同意为通过。

第十六条  如对讨论的议题意见分歧较大,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,应当暂缓表决。会后应当及时调研、论证,充分协商、交换意见后,可重新提交会议讨论。

第十七条  对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,会后由会议主持人向其通报本次会议的有关情况及决定,或由有关人员送阅会议纪要。

第十八条  遇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,但又必须做出临时决断的事项,党政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应及时、恰当予以处理,事后要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。

第十九条  党政联席会议要求保密的事项,须严格保密,违者要追究责任。

第六章  执行与落实

第二十条  对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,按照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职责分工,落实执行。相关负责人应制定计划,责任到人,确保落实。落实情况及时向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或党政主要负责人汇报。

第二十一条  凡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作出的决定,必须坚决贯彻执行,任何人无权擅自改变。

第二十二条  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,由院党政主要领导负责检查、督促,对拖延或不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或决议的,要予以批评并责令改正。一般应当在下次党政联席会议上,由分工负责的成员汇报上次会议决定或决议的执行情况。

第二十三条  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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